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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2008-08-27〗〖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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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登记

1、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明、证件:

  • 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省份证;
  •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予入户证明》。

2、办理收养弃婴和孤儿的,应持下列证明、证件:

  •  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 持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填写《落户审批表》,经居住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二、死亡注销户籍

  • 持死亡者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办理;
  • 相关部门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

1、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交验的证明:

  • 本人户口本;
  • 旧身份证(初办者不需要)

2、办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 本人的居民户口本;
  • 《补领居民身份证审批表》

3、办理临时身份证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 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本人户口本;
  •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二张;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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