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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0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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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边防、林业公安机关对重点人口的列管、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重点人口”为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严禁对外使用,对列管、撤销重点人口的审批手续及所建立的档案,不能让重点人口本人知道,在群众经常涉足的公安机关会议室、办公室等地悬挂的各类工作情况图版等有重点人口内容的可称“工作对象”。

                   第二章   重点人口的发现

    第四条:重点人口的发现,主要通过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特别是通过治保干部、治安积极分子、知情人、治安耳目或嫌疑人员的家属和周围群众了解情况。
    第五条:日常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重点人口:通过对各类人口的登记、办证、调查、清查、迁移、变动、管理等项工作;通过案件查处和集中打击专项治理;通过对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通过清理档案、外地来函、各类检举揭发材料、民警工作日记等有关材料;通过对打击处理对象进行排查分析;通过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供材料和治安耳目提供线索;通过市外打击处理本市(盟)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来函、登记暂住人口与全国违法人员比对结果中符合重点人口列管条件的人员中列管。
    第六条:对发现的情况、收集的材料要认真核实调查,搞清情况,按照重点人口的列管条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重点人口的范围

    第七条:根据当地社会治安状况,下列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应列为一类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一、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
    二、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三、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四、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五、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六、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七、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第八条:有下列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列为第二类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一、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
    二、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
    三、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
    四、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
    五、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
    六、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七、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活动嫌疑的;
    八、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九、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
    十、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九条:对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应列为第三类重点人口管理。
    第十条: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列为第四类重点人口管理。
    第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的列为第五类重点人口管理。

                  第四章   重点人口的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需有充足的依据,并逐人整理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批表》或《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第十三条:一类重点人口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由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报盟市公安局审批,二、三、四、五类重点人口由派出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重点人口的日常管理由派出所负责,每季度对其现实表现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发现危害严重的可疑线索和预谋作案的及时通报,转交侦察部门,对需逮捕、劳教和治安处罚处理的,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有需变类、撤管的,应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基层基础(治安、户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对本级审批的重点人口应登记造册。有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符合条件的重点人口应及时转告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人口管理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为主,企事业单位内部重点人口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有关公安派出所、保卫部门要加强联系,明确分工,协同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区)民警对辖区重点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熟悉每个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主要问题、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和现实表现以及别名、绰号和体貌特征等,切实掌握动态。
    第十八条:重点人口管理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动态化管理的要求,根据重点人口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重点人口的材料积累、分析和查询等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一、查证核实。对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必须调查核实而派出所又无法办理的重要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对不够打击处理的应当做好材料积累,经查证核实嫌疑被排除的、所列管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或者经考察确已悔改的应当撤管。
    二、重点控制。对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嫌疑人员,应通过治安积极分子个别了解,利用治安耳目,及时掌握动态,严密控制,对其可疑情况,尽快查清。
    三、积极疏导。对因矛盾纠纷激化,可能铤而走险的要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所在单位领导,协同其家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缓解矛盾。对有可能行凶、爆炸、危及他人人身和公共安全的人,要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5年的人员要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落实帮教责任制,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九条:重点人口管理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一、通报协查制度。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委托管理和协助调查的重点人口,不能推诿扯皮。
    二、材料转递制度。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查处各类案件时涉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应及时转递到涉案人员现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制度。对重点人口除加强日常管理外,应定期进行清理检查,澄清底数,准确掌握动态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档案管理制度。凡列为重点人口的应逐人建立档案,列管依据、审核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纹笔迹等材料应当齐全。并按人口档案要求分为正卷和副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不建正卷。户口迁移的,应及时转递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撤销管理和死亡的重点人口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重点人口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参考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对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条:对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要进行考核评比,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和警务区民警的日常检查考核,旗县市公安局(分局)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自治区、盟市可根据情况抽查。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警务区)民警对重点人口基本情况、主要问题、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现实表现的熟悉率。
    二、对本辖区涉案成员案前管控情况。
    三、发现刑事案件后,对涉案重点人口的掌握情况及提供案件线索情况。
    四、重点人口中帮教对象的转变情况。
    五、重点人口档案规范、材料积累造册以及材料传递等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人口管理中主动及时提供案件和追捕犯罪嫌疑人线索以及所列管重点人口连续三年未重新犯罪的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区)民警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应当给予嘉奖记功。
    第二十三条:对社区(警务区)内符合重点人口列管条件而未列管且因涉嫌重特大刑事案件被逮捕、劳教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因疏于管理,而不能提供线索或贻误破案、追捕犯罪嫌疑人时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属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涉及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一九九八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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